《保險法》第21條規(guī)定,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(fā)生后,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。未履行通知義務的,將可能導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:()①如果故意不及時履行告知義務,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(zhì)、原因、損失程度難以確定,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,不承擔賠付責任; ②如果因重大過失不及時履行告知義務,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(zhì)、原因、損失程度難以確定,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,不承擔賠付責任;③如果因一般過失不及時履行告知義務,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(zhì)、原因、損失程度難以確定,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,不承擔賠付責任;④即使沒有過失,由于未通知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(zhì)、原因、損失程度難以確定,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,也不承擔賠付責任